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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担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林静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林静香,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担特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桃江路**号。负责人李太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佳婧,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全南县。被申请人林静香,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城怡馨花苑B区。被申请人李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3年6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70万元的借款,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特诉至法院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林静香、李军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异议。经审理查明: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静香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7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3日。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逾期利率根据借款支用单约定再上浮50%。借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法,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为确保合同履行,当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全南县金龙大道(丽景花苑)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抵押给申请人。2013年6月18日,双方在全南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权证号为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发放贷款700000元。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6月2日、2015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从2015年3月19日起,被申请人未依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林静香尚结欠借款本金计币600973.3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林静香、李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他权证号为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计币600973.33元及利息(以银行电脑核心数据生成为准)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9809元,由被申请人林静香、李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