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XX与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东风,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风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XX装修房屋垫付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东风给付申请执行人XX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