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凤义、张相利等与楚贵阳、李志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张凤义,农民,系受害人张瑞卿之妻。原告张相利,农民,系受害人张瑞卿长女。原告张相营,农民,系受害人张瑞卿次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贵阳,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李志华,系肇事车辆车主。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23号明冉大厦。负责人杨宝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义、张相利、张相营与被告楚贵阳、李志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义、张相利、张相营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楚贵阳、李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义、张相利、张相营撤回对被告楚贵阳、李志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谷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