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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孙桂媛,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莹、于海亮,被告张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孙桂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诉称,由于双方仅相识不足一年就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常打骂原告,最终导致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未被准许,但此后原、被告关系并未好转,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喜玥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成年;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二×辩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被告生育女孩所至。因原告没有主见,且双方缺乏沟通,才与被告关系不睦,现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张三×。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现孩子尚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应认识到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及正确处理存在的问题,杜绝采取任何过激方式和伤害夫妻感情的做法。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出现危机,虽被告表示尚有和好可能,但望其能够充分认识到双方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多做努力,积极化解矛盾分歧,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求得原告谅解,使夫妻关系得到切实改善,和好如初。原告也应予以积极响应,考虑孩子尚在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对离婚问题予以慎重考虑,给予被告努力的机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