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汝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现,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系董事长。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洛开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1340687.27元及执行完毕时的相应利息。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