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唐山市路北区。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港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竞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2009年至今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在此期间一直管理着公司的运营。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付费方式利用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环评资质制作环评报告。为谋取更大利益,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刻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利用私刻的假章制作假环评报告表(书)骗取环评报告费。经调查核实,自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共骗取环评报告费8305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且直接管理该公司经营期间,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环评合同过程中,伪造环评报告表(书),骗取相关单位环评服务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属单位犯罪,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杨某某没有辩解。辩护人刘雁认为: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将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咨华宇提供的环评项目备案明细作为排查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是否备案的依据有失客观;(2)涉案的唐山海港开发区A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和B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两个环评报告书中北京嘉和绿洲公司的假章,不排除北京嘉和绿洲任丘分公司的嫌疑;(3)在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将仅仅笼统注明“环评服务费”的发票及环评项目相对应有违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原则;(4)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嘉年华纯净水项目的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人在供述中对项目使用假章的认可只是基于鉴定报告,并不是清楚地记得或者辨认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所以不能将被告人笔录中对项目使用假章的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2.公诉机关以830550元作为涉案诈骗金额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犯罪主观故意的范围。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因单位犯罪导致自己被依法追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09年至今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在此期间一直管理着公司的运营。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付费方式利用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环评资质制作环评报告。为谋取更大利益,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刻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利用私刻的假章制作假环评报告表(书)骗取环评报告费。自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共骗取环评报告费820550元。案发后,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5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4.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5.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情况列表。6.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无备案项目列表、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合作项目合同名录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电子版)。7.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登记表、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李桂芬)、任丘市方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经理聘任书、法定代表人任命书。8.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环评合同备案情况列表。9.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8份《鉴定文书》(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45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1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2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3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4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5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6-6号、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62号)。10.证人孙某某证实,他是2009年11月份来的公司。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杨某某,主要业务是环境方面的咨询及环保设备经营等,实际的主要业务是环境影响评价。该公司没有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资质,最后的报告要以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2012年之前他们公司都是自己盖北京中安公司的公章和他们法人任磊的章,这都是杨某某和刘某甲让办的,他只是沿袭了上一个业务的做法。北京中安公司的公章及该公司法人任磊的个人印章,平时由他负责拿着,是两个塑料章。这两个章是假的,因为他们盖上这两个章后,把出具的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给客户,之后还继续从网上把相应的材料发给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直到最后该公司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邮寄给他们,上面也是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及任磊的法人章,所以先头给客户的报告表或者报告书里的资质证书是他们公司伪造的。在2011、2012年间,刘某甲和杨某某还用过一个带编码的中安公司的公章,还是和先头作假的情况一样。章被杨某某和刘某甲拿走了,具体在哪儿他不清楚。有时不给北京中安质环公司发报告书和报告表,就是少发一份,公司多挣一分钱。他们公司也用过北京嘉和绿洲公司的环评资质。他刚到公司的时候,公司就有嘉和绿洲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了,是假章。杨某某交代了他只能照办。虽然当时没有上报的项目都是他决定的,但因为当时特别忙,不报的项目只是随便挑的,并没有刻意不报哪个项目。他们一直与嘉和绿洲任丘分公司联系,没有与北京总公司接触过。2012年初,任丘分公司说总公司那边管理费、资质费要求涨价。他们就想直接与北京总公司联系。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甲告诉他“别跟任丘联系了,我已经跟总公司联系上了。”他就到北京联系王某乙洽谈一个供热锅炉建设的环评项目。嘉和绿洲总公司改名了,叫中咨华宇。11.证人门某某证实,她是北京中安质环评价有限公司副主任,负责北京中安集团安平公司的内控,代管环评的工作。她们公司与大唐公司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或委托授权,也没见过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委托授权书,大唐公司和客户谈好业务、签订合同后去现场考察以及制作相关的报告,北京中安质环公司没有派出过任何人参加。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办案人员通过环保局调取的项目报告详单与中安质环提供的项目报告详单有出入的42个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肯定不是中安质环公司所做。12.证人殳某某证实,他系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环评部市场部经理,北京中安质环公司和大唐圣世公司没有合同,约定只限于市场信息传递,他们只负责市场信息及相关业务陪同,具体就是服务的相关工作。他们中安质环公司和大唐圣世之间的合作没有任何协议和授权,整个环评过程他们从来没有派人来现场审查,都是大唐公司做好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他们审核通过后给他们出资质。同时认定公安机关从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北京中安公司对海港开发区各个工程项目制作的环评报告表和报告书中的42份是伪造的,因为北京中安质环公司提供的唐山范围内的项目清单中根本就没有这些项目,该公司审核的报告书(表)没有这些单位。13.证人胡某某证实,她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杨某某,该公司没有环评资质,同时叙述了该公司利用北京中安质环公司资质制作环评报告的程序。2014年4月份经杨某某同意公司的监事刘某甲变更为胡斌,但她只是这个公司的普通雇员,她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14.证人崔某某证实,她自2013年4月到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环评报告的收发。业务方面都是和北京中安质环公司的XX联系。其在办理出纳业务过程中,会给北京中安质环公司一个叫郑刚的人打款。15.证人陆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曹某某、贾某某、宿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均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各个岗位如财务、业务员、司机、编制的分工情况。16.证人王某某证实,刘某甲是杨某某的儿子,杨某某在刘某甲来公司的时候也跟刘某甲说公司的情况,他感觉刘某甲也应该是间接的参与了公司管理。同时证明该公司环评服务合同的保管情况。17.证人李某甲证实,他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他在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和审批环评报告。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环评资质,他有上岗证和资格证,其上岗证还没有登记上,其他编写环评报告的人员都没有上岗证和资格证。办案人员出示的从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北京中安公司对海港开发区各个工程项目制作的报告表和报告书中的41份都能从其电脑中找到记录,确认都是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写。18.证人张某甲证实,他系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主任,他知道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曾给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过权在唐山地区招揽环评业务,是否有书面合同或协议不清楚。同时认定公安机关从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扣押的两份盖有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一张为原件、一张为复印件)是假的,怀疑上面盖的是假章。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从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北京中安公司对海港开发区各个工程项目制作的报告表和报告书中42份在北京中安公司没有备份,肯定是假的。北京中安公司公章一直由他保管,从未在这42份报告上的资质页盖过章,中安公司也没有拿到这些项目的钱。19.证人王某甲证实,他系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是项目考察、环保报告编写、上报环保部门评估审批等工作。其不知道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单位,也没有做过与这个公司有关的项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的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提供的四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唐山华特沥青仓储有限公司沥青仓储中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资质页是嘉和绿洲公司的,但整个项目他不记得做过,签字也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其余三个项目他认为是假的,资质不符,同时认定报告书责任篇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原来嘉和绿洲在河北任丘有个分公司,叫“嘉和绿洲河北任丘分公司”,经理叫刘某甲,主要负责河北地区的业务。在2011年4月嘉和绿洲更名为中咨华宇后,任丘分公司就撤销了,在河北石家庄成立了中咨华宇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叫马某某,主要负责承接河北地区业务,然后报总公司审核发放资质。同时证实2012年下半年有一个叫孙某某的自称是河北分公司的唐山人给其打电话并见面咨询供热锅炉的环评项目。20.证人刘某乙证实,她系任丘方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出示的从唐山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北京嘉和绿洲公司制作的唐山海港城市发展公司承建的《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A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B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没有做过这样的项目,第一印象就是资质页是假的。因为总公司给他们的资质页的右上角都是有编码的,上面可以体现出制作的日期什么的,而且这两本报告书上面没有法人章。21.证人王某乙证实,系任丘方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出示的从唐山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北京嘉和绿洲公司制作的唐山海港城市发展公司承建的《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A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B区市政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同时认定这两份环评报告书系伪造。22.证人王某丙、侯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阚某某、仇某某、崔某甲证实,唐山海港鑫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海港洲丽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环评报告均由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做,是由刘某甲联系和办理的。2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她是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最初成立于2006年,当时刘某甲是法人代表,2008年刘某甲到海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上班后,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某,刘某甲是合伙人。2014年4月刘某甲不再担任合伙人,杨某某成为唯一股东。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环评资质,其公司揽完业务以后,由与其合作的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公安机关出示的乐亭县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乐亭广夏房地产港口农行商业公寓一期工程等项目的环评业务是她们公司做的。这些报告书、报告表上的资质页都是她安排孙某某做的,是扫描的北京中安公司的资质页。北京中安公司的公章是她在马路边找的电话,打电话刻的,所有的公章都是她刻的,当时刻章的时候就是想少给北京中安公司一点服务费,想多挣点钱,后来把这些公章都扔了。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报告表上北京中安质环的公章有她盖的,也有孙某某盖的,公章就放在公司的铁皮柜里,她儿子和孙某某都知道这个公章的事。她知道北京中安公司换公章的事,刚开始的那个公章是没编码的,后来换了一个带编码的,不过她忘了具体哪年的事了,记得当时她又找人刻了一个带编码的假公章,把那个没编码的假公章扔了。她不仅私刻了北京中安质环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也私刻了北京嘉和绿洲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认同关于这些项目环评报告上所盖印章为假章的鉴定结论。24.同案犯刘某甲供述,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2006年10月他同孙某甲共同注册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治理信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软件、化工产品、工艺品批发零售,当时他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在2009年4月份的时候,他母亲(杨某某)收购了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他在2006年至2009年4月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人代表),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公司监事,2009年至今,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人代表更换为杨某某。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环评资质,主要是借用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的环评资质。大唐圣世公司用过北京中安公司的假公章还有他们的法人章。公安机关出示的从海港开发区环保局调取的唐山海港洲丽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海港洲丽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堆料场项目等环评报告表(书)都是大唐公司制作的报告。同时对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表示认可。他在公司担任监事就是监督公司各方面的业务有时候也会管理公司。他很多时候会参与管理,因为他母亲很多的业务不懂。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且直接管理该公司经营期间,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环评合同过程中,伪造环评报告表(书),骗取相关单位环评服务费,数额巨大,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唐山海港嘉年华纯净水项目的环评报告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河北大唐圣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205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