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穆云梨与李开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云梨,李开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穆云梨,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全,男,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470303-2。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云梨诉被告李开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伤情不构成伤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云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7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穆云梨负担。审判员 韩志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