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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忠志与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志,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朱忠志,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余高庭,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文迁,董事长。朱忠志与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忠志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忠志款项人民币12800元未能履行。因以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乃系列案件,对查清的财产,已在执行其他案件时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只待处分后才能分配。本案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