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地新与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地新,琚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地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景文,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琚某。法定代理人: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地新与被告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地新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地新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地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徐地新负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