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3月27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