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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焕与德惠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德惠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焕,1969年7月8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人民政府。地址德惠市万宝镇。法定代表人李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诉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返还原告1310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7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