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安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书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涛与欧阳某某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某酒吧喝酒、跳舞。次日1时许,被告人黄涛在酒吧舞池内跳舞时与被害人邦某发生了碰撞,欧阳某某见状怕两人发生冲突,便上前将两人分开,被告人黄涛便一个人离开了酒吧。之后,被害人邦某、查某、合某某与一同在酒吧内玩的王某某、马某某等人上前与欧阳某某发生推搡,酒吧保安见状上前拦住双方,并将双方拉开,防止双方发生殴斗。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涛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从酒吧外冲进酒吧内,手持匕首朝被害人邦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后又转身朝酒吧外逃跑,被害人查某、合某某等人便追赶被告人黄涛,被告人黄涛转身持匕首朝被害人查某的肚子上捅了两刀,之后,又朝被害人合某某的臀部捅了一刀。随后,被告人黄涛逃离现场,并将匕首丢进了章江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查某被捅伤至空肠、盲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邦某被刺伤致腹壁穿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合某某左臀部刀刺伤致缝合5.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寻衅滋事罪。(一)2014年2月4日22时30分许,魏某甲、魏某乙(已判刑)与李敏(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某KTV包厢唱歌时,因李某肆意喷射包厢内的灭火器,KTV老板黄某甲、管理员黄某乙误以为是魏某甲所为,进而引发争吵。坐在一楼大厅内的被告人黄涛与叶荣胜、叶顺发(已判决)等人闻讯后便手持棒球棍、菜刀等器械在一楼至二楼的楼梯拐角处对被害人魏某甲实施殴打,在斗殴过程中,叶顺发将魏某甲的后背部及胸部砍伤。之后,魏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至KTV门口,将站在门外的黄某丙(已判决)捅伤,魏某乙则用棒球棍将停在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后备箱砸坏。经鉴定,魏某甲、黄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害物品价值人民币1282元。(二)2014年3月8日零时许,黄某丙纠集被告人黄涛与叶某甲、(另案处理)叶某乙、叶某丙、魏某某(已判决)等人,手持砍刀、电击棍、手铐等器械,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阿旺电机维修店”内找到被害人李某。黄某丙以扭送李某去孔田派出所为由,拿出手铐将被害人李某铐住,驾车将其带至孔田镇下龙村的沙场小路边进行殴打。黄某丙与被害人黄涛二人使用电击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电击,魏某某手持催泪喷剂朝被害人李某面部喷洒,其他人员则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黄涛具有累犯、数罪并罚情节。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邦让的报案笔录及询问笔录、被害人查某、合某某、李某的询问笔录;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5、医疗诊疗资料;6、刑事摄影照片;7、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8、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黄某甲、赖某某、刘某某、黄某乙、李某、赖某某、黄某丙、钟某某、欧阳某某、黄某丁、李某某的证言;9、辨认材料;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12、抓获经过;13、情况说明;14、归案情况说明;15、扣押物品清单;16、安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7、安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8、释放证明;19、刑事判决书;20、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21、罪犯黄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魏某某的供述;22、常住人口信息表;23、被告人黄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黄涛在法庭上对被害人查某的损害程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对寻衅滋事罪则辩解称他没有电击李某,是王某一个人做的,他只踢了李某几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14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涛与欧阳某某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某酒吧喝酒、跳舞。次日1时许,被告人黄涛在酒吧舞池内跳舞时与被害人邦某发生了碰撞,欧阳某某见状怕两人发生冲突,便上前将两人分开,被告人黄涛便一个人离开了酒吧。之后,被害人邦某、查某、合某某与一同在酒吧内玩的王某某、马某某等人上前与欧阳某某发生推搡,酒吧保安见状上前拦住双方,并将双方拉开,防止双方发生殴斗。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涛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从酒吧外冲进酒吧内,手持匕首朝被害人邦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后转身朝酒吧外逃跑,被害人查某、合某某等人便追赶被告人黄涛,被告人黄涛转身持匕首朝被害人查某的肚子上捅了两刀,之后,又朝被害人合某某的臀部捅了一刀。随后,被告人黄涛逃离现场,并将匕首丢进了章江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查某某被捅伤至空肠、盲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邦某被刺伤致腹壁穿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合某某左臀部刀刺伤致缝合5.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邦某的报案笔录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他和查某、王某某、马某某、合某某一起在CC酒吧玩,大约7月19日凌晨1时左右,他感觉被人用拳头在他右腹部打了一拳,打他的那名男子打了他之后就往外跑,他很生气就出去追,他追出去之后才发现他被那男子用刀捅伤了,没有追到那男子,之后,某酒吧的老总于某就将他送到了医院治疗。他在住院的时候是用的邦然的名字,实际他是叫邦某。被害人查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是2014年7月19日凌晨1时左右,在水南娱乐城的某酒吧内被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用刀捅伤,他跑出酒吧后就没有看到那名男子,后来就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同他在一起的有合某、邦某某、王某某等,公安人员第一次询问他的时候,他用的是他老乡龙布基的名字,他的真名是查某,也有人叫他“阿瓦扎西,”还有人叫他“汉东”。被害人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是2014年7月18日凌晨左右,在水南娱乐城的某酒吧内被一名上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匕首捅伤了他的屁股,还有跟他在一起玩的老乡“邦某”、“扎某”都受了伤。4、受案登记表证实,邦某报案称2014年7月19日1时许,在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某酒吧被一名男子用刀捅伤左侧腹部。5、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9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对邦某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6、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经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法医检验,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医疗诊疗资料证实,被害人查某、邦某、合某某住院治疗情况。8、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证实,侦查机关对故意伤害现场的方位、概貌制作了草图并作了摄影固定。9、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已提取在案。10、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娱乐城某酒吧的职员,2014年7月18日11时左右V8和V9的客人在他们某酒吧进行消费,在12点半酒吧的节目结束后,就陆续有客人上舞台跳舞。在跳舞的过程中,V8和V9的客人发生了纠纷,他们的保安看到情况后就上前将双方拉开,就在他们保安拉开的时候突然从正门口进来一个人,进来之后直接抓到一个人就拿刀捅了两三刀,在他们酒吧消费的客人没有反映过来的时候,那个拿刀的人就直接往外跑,他看到在他们酒吧消费的客人往外追,但没有追到,后来警察就来了。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酒吧的工作人员,2014年7月19日凌晨1时左右,她去检查公司上班人员是否有人偷懒,当她一进酒吧的时候,就看到酒吧里面在打架,现场比较混乱,有人丢酒杯、台灯,还有烟灰缸,她怕误伤自己,就跑出了酒吧。一出酒吧门口,她就看到有人捂着肚子跟在她身后也从酒吧跑了出来,陆续又追出了一伙人,当时那伙人是去追一名20多岁的男子。那名捂着肚子的男子就留在CC酒吧隔壁茶庄门口,她还问该男子要不要送医院,之后她就叫余总送那个伤者去医院了,她也走开了。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22时左右,他和阿某、邦某、合某某以及另外8、9个朋友在娱乐城CC酒吧内玩,他们一直玩到7月19日凌晨1时左右,阿某、邦某、合某某三个人去舞池跳舞,在跳舞的时候跟舞池里的几名男子发生了碰撞,接着就吵了起来,双方还相互推搡。过了几分钟,他看到阿某、邦某、合某某突然去追一个往酒吧外跑的男子,合某某跑到一半的时候用手捂着屁股说,被刀捅倒了。他看到阿某肚子流血,赶紧跑到酒吧门外面,但是之前跑出去的男子不见了。这时,一名之前与阿某、邦某、合某某发生冲突的男子也从酒吧跑出来,他就一把将那名男子抓住并打了几拳,后来李某跟他说,派出所来了,于是他就松手了,那名男子就往前跑掉了。后来他看到阿某、邦某、合某都被对方的人捅伤了。1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他和王某某、龙某、邦某、合某某等共七人在娱乐城CC酒吧内玩,玩到19日凌晨2时许,龙某、邦某、合某某三人就去舞池跳舞。后来阿某、邦某、合某某和另外几名跳舞的男子发生了冲突,从舞台外面进来一个人,二话不说就拿出匕首刺向龙某的肚子,刺了几下,又刺了一刀合某某,刺完后那名男子就从酒吧门口跑掉了。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李某叫他过去娱乐城CC酒吧喝酒,当晚11点钟左右,他就一个人去了CC酒吧找李某。到了酒吧以后,吧台上坐了有15个人左右,他认识的有汉阳、小马、小平、邦某、阿海五个藏族人,另外还认识赖某某和李某,其他的人他不认识。他们一直在喝酒至19日凌晨1点钟左右,邦某一个人去舞池跳舞,当时他没有注意发生了什么事,他看见邦某的脸色不对,还用手搂着舞池中的一个男子,并用手推了一下搂着的男子,他就拿着感应灯朝那个男子的肩膀打去,酒吧的保安就把他们拉开了,赖某将他拉到边上,叫他不要动手。接着汉阳、小马、邦某、阿海四个人就冲到舞池去打人,大约打了两分钟左右,汉阳、小马、邦某、阿海全部跑到酒吧外面去了,他就拿着烟灰缸也跟着跑出去。跑到外面,他看见阿海的腹部在流血,然后他们就带着阿海去坐出租车,阿海等人就去医院了。他送走阿海等人上了出租车以后,他就看见小马一个人把上身赤裸的男子从酒吧里面拉出来,他和汉某、李某就冲上去打该男子,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15、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今年5月份开始在娱乐城CC酒吧上班,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大概四五天前21时左右,她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问她有没有位置,她说有。然后她就定了V5卡座,并给那订座的男子发了短信。22时左右,订座的男子打电话说到了,她在酒吧门口接打电话的男子,一共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就是欧阳某某(“A8剑”),她安排妥当,还给三个男子敬了酒后,自己就离开了V5卡座。后来她喝醉了酒,在V13卡座睡着了。之后她听说V5的客人被打了。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娱乐城CC酒吧的员工,对2014年7月18日晚上发生打架的事情,他不太清楚,他只是事后听同事说,V5客人跟V8、V9的客人在舞台上发生了争执,有一名男子从酒吧外面冲进去捅伤了一名客人就跑了。1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娱乐城CC酒吧的员工,2014年7月18日晚上发生打架的事情他不清楚,他听同事说有人被捅了一刀,但是没有看到,他当时离舞台比较远,看不清楚。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8点钟左右,他打电话给赖某某,赖某某叫他去CC酒吧玩,然后他就去了CC酒吧,接着汉阳又问他在哪里,他告诉汉阳在CC酒吧,汉阳也说过来,他说好。后来黄某也过来了,他们一直在酒吧喝酒跳舞。19日凌晨1时左右,汉东叫他去跳舞,他就跟过去跳了一会,汉东就和舞池里面的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发生了冲突,汉东用手推了穿白衣服的男子,穿白衣服的朋友,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就冲过来了,他跟打赤膊的男子说算了,黄某某就用烟灰缸打了这个打赤膊的男子。他们就赶紧上去拉开来,吧台上的其他藏族人也一起冲上来,对着打赤膊的男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他们就看见被打的人跑出去了,他们也一起往外跑,追了一下,后来就发现汉东、阿海、“表哥”被别人用刀捅了,之后他们就把三人送上了出租车去医院。19、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他打电话给CC酒吧里面的服务人员订吧台,21时左右,他就去了CC酒吧。接着他就打电话叫李某过来玩,之后李某又叫了藏族的汉阳一起过来玩,晚上10点钟左右,李某就过来了。后来藏族的汉阳又带了另外的5个藏族人一起过来,接着他们就在酒吧里面喝酒,之后黄某也过来了。一直玩到19日凌晨1时左右,他就看见藏族的汉东和酒吧里面玩的人发生了冲突,在那里推来推去,当时,李某、黄某、阿海都在边上,接着黄某就用烟灰缸打了对方。然后其他藏族人看见以后,就一起冲上去打架,他看见以后,就上去拉开来,他拉了一会,就看见那些发生冲突的人全部跑出去了。后来他发现汉东的肚子被别人捅了一刀,阿海也被捅了一刀,具体位置他不清楚,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藏族人屁股上被捅了一刀。2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黄某是老乡,他听黄某自己说在CC酒吧打过架,这段时间就呆在家里不出去了,打架的时间是2014年7月,具体时间他不知道,打架的过程黄某没有告诉他。2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赣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邦某是他的病人,刚住院的时候叫邦某,当时腹壁刀刺伤,肝脏挫裂伤。2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9点钟左右,他朋友李某打电话给CC酒吧上班的赖某在娱乐城CC酒吧订了一个卡座,接着他就和李某、谢某某一起去了CC酒吧,当晚9点钟左右,他就到了酒吧,在V5卡座,他打了一个电话给袁某某,叫袁过来酒吧玩,谢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叫黄某过来,接着他们一起在酒吧里喝酒、跳舞,一直玩到19日凌晨1点钟左右。他和刘某在酒吧的舞池里面跳舞,谢某某和黄涛也在酒吧的舞池里面跳舞,在跳舞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用肩膀撞了一下黄涛,当时黄涛站在那里用眼睛盯着那个人,他看到情况不对,就冲过去劝阻。撞黄涛的男子就用手搭着他的肩膀,跟他说:“我认识你吗?你干嘛跟我说话。”此时,他就叫谢某拉开黄涛来,撞黄涛的那个人的4、5个朋友就走过来说怎么样,说完撞黄涛的那个人就用手朝他肚子上打了一拳,其他的人也上来将他推下舞池,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会,他就看见有人往外跑,后来他被人送往医院治疗。2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欧阳某某、黄某某、赖某某、李某对被告人黄涛作了指认,被告人黄涛对其丢弃作案工具(匕首)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4、被告人黄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9点钟左右,他朋友“老东古”(谢某某)叫他去CC酒吧玩、喝酒。晚上9点半左右,他和“老东古”就到了酒吧,之后,“老东古”带他去找“A8剑”,看到“A8剑”和其他他不认识的人在酒吧喝酒,他和“老东古”也过去了,一直玩到19日凌晨1点左右。当时他一个在酒吧舞池跳舞,突然有一个人故意撞他,还大声骂他,这个时候“A8剑”就过去拉开他们,并说兄弟,大家玩开心一点,不要惹事。这个时候就有其他人上来用手搂着他的肩膀,还用手推他,他就走到“A8剑”旁边,跟“A8剑”说先走了,他刚出来不想惹事,就一个人先出去了。他出去后从口袋里拿出匕首,想去和撞他的人打一架,接着在离酒吧不远的地方蹲下来,心想“A8剑”不要被那些人打,他就走进了酒吧,走进酒吧后,他就看见“A8剑”被5、6个男子拳打脚踢,他就拿出携带的匕首朝打“A8剑”的男子捅了上去,然后他转身就准备跑,后面就有人追上来,他就用匕首朝追来的人捅了两刀,接着又有人踢他,他又用刀捅了踢他的人,他就跑出了酒吧,一直跑到江边,将捅人用的匕首丢到章江去了,他就回丽水华庭小区了。二、寻衅滋事(一)2014年2月4日22时30分许,魏某甲、魏某乙(已判刑)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帝王之声”KTVxx包厢唱歌时,因李某肆意喷射包厢内的灭火器,KTV老板黄某甲、管理员黄某乙误以为是魏某甲所为,进而引发争吵。坐在一楼大厅内的被告人黄涛与叶某甲、叶某乙(已判决)等人闻讯后便手持棒球棍、菜刀等器械在一楼至二楼的楼梯拐角处对被害人魏某甲实施殴打,在斗殴过程中,叶某乙将魏某甲的后背部及胸部砍伤。之后,魏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至KTV门口,将站在门外的黄某甲(已判决)捅伤,魏某乙则用棒球棍将停在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后备箱砸坏。经鉴定,魏某甲、黄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害物品价值人民币1282元。(二)2014年3月8日零时许,黄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涛与叶某丙(另案处理)、叶某甲、叶某乙、魏某某(已判决)等人,手持砍刀、电击棍、手铐等器械,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阿旺电机维修店”内找到被害人李某。黄某甲以扭送李某去孔田派出所为由,拿出手铐将被害人李某铐住,驾车将其带至孔田镇下龙村的沙场小路边进行殴打。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涛二人使用电击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电击,魏某某手持催泪喷剂朝被害人李某面部喷洒,其他人员则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案情记载,2014年3月8日凌晨1时许,黄某甲、黄涛、叶某甲等人将寻衅滋事的李某扭送至安远县孔田派出所,经讯问查明,黄某甲、黄涛、叶某甲等人将李某带至河边,使用手铐、电击棍等对李某进行殴打。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8日,安远县公安局决定对2014年3月8日黄某甲、黄涛等人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涛参与了2014年3月8日发生在安远县孔田镇寻衅滋事的事实。3、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描述了案发现场的方位和概貌。4、现场照片证实,安远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对2014年3月8日发生在该县孔田镇寻衅滋事的现场作了刑事摄影固定。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8日凌晨零时许,安远县公安局孔田派出所民警将参与寻衅滋事的黄某甲、叶某乙、叶某甲、魏某某抓获,而黄涛在逃。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安远县公安局对魏某甲、魏某乙、黄某甲、叶某乙等人参与寻衅滋事的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7、安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魏某甲、魏某乙、黄某甲、叶某乙、叶某甲、魏某某、叶某丙因寻衅滋事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安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魏某某及被告人黄涛曾被判刑的情况。9、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涛因犯盗窃罪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月16日被刑满释放。10、罪犯黄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魏某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黄涛参与了2014年2月4日22时30分许,发生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帝王之声”KTV201包厢内及2014年3月8日零时许,发生在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阿旺电机维修店”内的两起寻衅滋事案件。11、被告人黄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黄某甲、叶某甲、叶某丙等共六人将李某带至安远县孔田镇下龙村的沙场小路边进行殴打。在他们打李某的前几天,李某和魏某甲、魏某乙三个人砍了黄某某的车子。他就打电话问李涛为什么要砍别人的汽车,李某说不关他的事,要砍死他去,他和李某在电话里对骂。之后,他将李某骂他的事情告诉了黄某甲,黄甲说要找李某,不然丢了面子。他们找到李某后就说要带李某去派出所,并用手铐将李某的双手铐起来,开车将李某带至孔田镇下龙村的沙场小路边后,把李某带下车,大家一个一个对李某拳打脚踢,黄某甲又用电击棍电了李某几下,用催泪剂喷在李某脸上。后来他也用电击棍电了李某几下,然后他们将李某带上车送去孔田派出所,在路上他碰到了黄某某,他和叶某丙就上了黄某某的车回家了。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3日18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警二中队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丽水华庭小区x栋x单元xx室内将被告人黄涛抓获。2、审讯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审讯被告人黄涛的过程。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涛的出生时间及身份。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涛对查某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因被害人查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是鉴定部门根据被害人当时的伤情、所伤的部位,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作出的结论,鉴定部门和人员均具有法定的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黄涛提出他没有电击李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涛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黄涛的上述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涛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芙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