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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娟芬与被告张育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程XX。委托代理人张蓉蓉,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原告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蓉蓉、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XX诉称,2013年1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生儿子张XXX。被告婚后在收入问题上常对原告撒谎,原告不能容忍被告与网友聊天,原、被告双方有时因琐事吵闹,现双方分居已有数月。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张XX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对原、被告结婚及婚生子张XXX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没有对原告撒谎,所有打工收入除一部分给了原告和用于自己开销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外债;被告于婚前认识外地一个网友,且只是聊天而已,从未与网友见面,被告没有外遇;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双方缺少沟通,导致矛盾和误解产生,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生儿子张X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缺少沟通而导致误解,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并育有婚生儿子张XXX,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的矛盾和误解系因双方欠缺沟通、交流而生,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选择适当的沟通方式进行思想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张 强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