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王子文、初秀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林,王子文,初秀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杨树林,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子文,男,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初秀丹,女,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林诉被告王子文、初秀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