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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王子文、初秀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林,王子文,初秀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杨树林,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子文,男,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初秀丹,女,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林诉被告王子文、初秀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