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陆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玉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