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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与被告��识谈婚。并于1995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0月9日生育儿子杨某云,2004年1月14日生女儿杨某雯(又名杨雅某)。1996年10月在村里兴建了一栋二层的房屋。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08年原告患病被告置之不理,也不抚养小孩。2011年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也不联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女儿。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双方婚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根据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1994年,原告与被告相识谈婚。并于1995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0月9日生育儿子杨某云,2004年1月14日生女儿杨某雯(又名杨雅某)。1996年10月在村里兴建了一栋二层的砖混房屋���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原告以被告不信任、不关心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女儿。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联系,夫妻关系仍是可以缓和的。原告提出离婚诉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