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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阮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敏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93号申请人阮敏。申请人阮敏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利支行的支票壹张(票据号码:1030443039458310;金额:23700元;付款人:万春芳;收款人:阮敏;出票日期: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阮敏承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