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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吉秀与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秀,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杨吉秀,女,汉族,1981年0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张森,男,汉族,1982年07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吉秀与被告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从2015年04月21日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本案的案件诉讼受理费,亦未在案件诉讼费预缴期间向本院申请缓交该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吉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不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宁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