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保良与权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良,权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78号原告张保良。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良与被告权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保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