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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保良与权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良,权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78号原告张保良。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良与被告权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保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