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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李政。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任生。委托代理人游远航。系丹尼斯百货公司员工。原告李政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政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游远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郑花店购物,看到包装袋印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早稻田男短衬衣低价促销,出于对中央电视台的信赖,逐购买7件准备自己穿并送给两个兄弟,价款共计343元。然而令原告难堪的是,衣服被兄弟们退了回来,说我买的是假货。之后原告上网查询了解到,中央电视台从未颁发过”CCTV央视上网品牌“等称号。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43元;2、被告依法三倍赔偿原告102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购物小票一份、发票2份及产品实物;2、中央电视台声明3份;3、购物视频。被告辩称,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所谓的欺诈情形;三、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不可能因为被告销售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在被告经营的郑花店购买7件外包装袋上印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男士短袖衬衣,共计花费343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央电视台曾于2012年在网络上发布声明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短袖衬衣,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提供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短袖衬衣的外包装印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字样,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出售的上述商品获得过上述称号,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出售的产品未获得上述称号,其产品外包装的虚假标注,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上述行为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系欺诈行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被告退还购物款343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共计102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343元购物款并赔偿原告损失1029元,以上共计13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