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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9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丁欢梅与马传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欢梅,马传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918-2号申请执行人丁欢梅,女,1972年1月30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马传存,男,1964年12月12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肥西执字第00238-1号冻结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传存配偶文玉平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