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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达二年之久,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68000元。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儿,于2012年9月22日生育一儿子,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1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本院现已查明,并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婚姻感情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于2013年10月底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认为,2013年底双方才分居,今年春节全家还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提供全家福照片一张以证明其主张;对于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质证认为,拍照属实,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好。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2年,今年春节双方还有共同生活,故对于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已生育二子女,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