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武勤与被申请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武勤,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武勤,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汪丰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彦刚,男。委托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武勤与被申请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武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组织人员为被申请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内劳务款为1680250元,期间,仅付给申请人1616000元,尚欠64250元未付;除合同劳务外,被申请人又追加合同外工程劳务为67130元,被申请人不予清偿;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被申请人未如期支付劳务费用,申请人为及时清结农民工工资,借款支付,利息损失高达43428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理由欠妥,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争议双方对合同总工程量15275平米应计价1680250元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工程款1616000元无异议。但是合同的计价应当是对合同及图纸中涉及申请人应施工工程量的计价,而不应简单地把合同总计价减去申请人施工量计价的余款作为被申请人一方所欠申请人的工程款。虽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劳务款64250万、合同外劳务款67130元,但是在申请人施工之外,被申请人一方又组织人员完成室内顶棚粉刷、外墙白水泥粉刷及外墙漆等工程(共9项)计款376342元。并且被申请人也举证证实了自己的主张。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其工程款的说法不能成立。只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利息43428元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杨武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武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