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宇锋诉张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锋,张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黄宇锋,男,汉族。被告张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锋与被告张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锋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