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州街938号江南建材市场t1、2、3、5。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后童村。法定代表人:蒋秋生,执行董事。原告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装饰材料公司)为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宇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和美装饰材料公司起诉称:2014年6月5日,原、被告间签订《宏腾生活广场多彩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施工单价为174.35元/平方米,工程量暂估12000平方米,暂估工程款2092200元。原告包材料保质量、包现场施工管理及技术指导服务。同时约定仿石漆中层涂料施工完成后,付进度款30%,在拆除外墙脚手架后十天内完成涂料面积确认,工程款付至实际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十天内付清;被告延迟付款,按照应付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外墙涂料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为1888355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其未支付的行为已属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8835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5148.25元(已按日万分之五算至2015年3月26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953503.25元;2.确认原告在1888355元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公示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2.工程施工合同、造价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工程价款支付、违约金等约定;3.工程量确认书,证明施工工程已合格并具备支付条件及工程价款金额;4.工程量计标书,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5.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证明外墙涂料工程属装修装饰工程。被告新宇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原告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本院认为,工程量计算书系原告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他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其证明力应予确认。根据上述确认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一致。另查明,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15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宏腾生活广场多彩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也已经审核确认,故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888355元的97%计1831704.35元。余款56650.65元,原告应待保修期满后再向被告主张;原告在保修期满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对原告合理合法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831704.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109.65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止,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二、原告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的宏腾生活广场在1831704.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金华市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9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款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处。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