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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27号,申请执行人罗海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罗海涛,男。被执行人何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海涛与被执行人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海涛借款2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罗海涛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罗海涛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