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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176号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锡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林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95元,合计人民币4478元,由原告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