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军与黄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黄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黄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