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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与梁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梁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建兴花园1号。经营者:邝秀文。被告:梁亦斌,男,住址: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诉被告梁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梁亦斌已交付全部货款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撤回对被告梁亦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嘉丽雅装饰行负担。审判员  戚锦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