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门亚娟与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亚娟,张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额字第5号原告门亚娟,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静,现住辉南县。被告张清,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亚娟与被告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