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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门亚娟与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亚娟,张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额字第5号原告门亚娟,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静,现住辉南县。被告张清,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亚娟与被告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