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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明秀与夏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秀,夏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胡明秀,女,生于1964年9月24日。被告夏安贵,男,生于1963年8月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秀与被告夏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胡明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