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潘庆平、黄纬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庆平,黄纬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3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庆平,贵州省丹寨县人,农民,住丹寨县。2000年5月25日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5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纬平,贵州省丹寨县,无业,住丹寨县。2011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庆平、黄纬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庆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庆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黄纬平、潘庆平驾驶助力车行驶至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富南路359号门口的浙J×××××雅阁轿车未锁门,且副驾驶室的座位上有一只黄色挎包。二人遂将助力车驶到轿车旁边,由被告人黄纬平下车将轿车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后将座位上的黄色挎包窃走。后二人驾驶助力车逃窜,将挎包内30000元现金予以平分,用于赌博挥霍,将挎包及一部苹果4手机丢弃。经鉴定,该苹果4手机价值600元。民警从被告人潘庆平处扣押了部分赃款计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014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纬平、潘庆平被民警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纬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潘庆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向被告人黄纬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向被告人潘庆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潘庆平上诉称,其已退还失主5000余元,其同案犯没有退还,相比同案犯一审对其量刑偏重,与同案犯量刑不平衡,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潘庆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纬平、潘庆平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勘查及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诸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潘庆平、原审被告人黄纬平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故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理由,经查,一审量刑时已经对被告人潘庆平退出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庆平虽有退出赃款,但相比同案犯黄纬平前科次数更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分赃均等,一审对被告人潘庆平量刑适当,与同案犯黄纬平的量刑也平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庆平、原审被告人黄纬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纬平、潘庆平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要求驳回上诉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王学富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