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通化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通化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华,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聂重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区。法定代表人崔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