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句容市淼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赵晓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淼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赵晓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句容市淼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李桥村。法定代表人陆钢,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森淼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赵晓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淼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句容市淼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生强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人民陪审员 雍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