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与优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优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4号原告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飓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筑慧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