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超与阿拉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阿拉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771-1号原告刘超,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阿拉塔,男,蒙古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诉被告阿拉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阿拉塔所有的5匹马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阿拉塔所有的5匹马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阿拉塔负责饲养,费用自理。如需变卖,将价款4万元提存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