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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世秀、凡昌丽、黄英杰与被执行人鲁建红、李小狗、吴狗妹、李燕超、李应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6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世秀、凡昌丽、黄英杰与被执行人鲁建红、李小狗、吴狗妹、李燕超、李应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建红、李小狗、吴狗妹、李燕超、李应竹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强制执行确定的义务,即在继承死者李自学的遗产范围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678.50元、赔偿款482654.69元、诉讼费3225.50元;承担执行费7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鲁建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将被执行人李小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将被执行人吴狗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将被执行人李燕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将被执行人李应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