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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鹏坤诉高银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坤,高银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鹏坤,平舆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永合,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鹏坤之父。法定代理人宋丽,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鹏坤之母。被告高银行,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坤诉被告高银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坤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坤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坤撤回起诉。诉讼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鹏坤的法定代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