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崔峰鹤与王钰杰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峰鹤,王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崔峰鹤,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申请执行人:王钰杰,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崔峰鹤与申请执行人王钰杰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崔峰鹤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崔峰鹤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峰鹤撤回异议申请。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