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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崔峰鹤与王钰杰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峰鹤,王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崔峰鹤,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申请执行人:王钰杰,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崔峰鹤与申请执行人王钰杰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崔峰鹤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崔峰鹤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峰鹤撤回异议申请。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