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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49号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嘉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