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玺诉被告兰州市华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会武、闫兵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玺,兰州市华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会武,闫兵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56号原告史永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白碌乡铧尖村村民,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委托代理人熊尚才,系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华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37号中广商务大厦。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法定代表人何存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睿俊,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紫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被告杨会武,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康家集乡蒲家庄村阳洼社。被告闫兵选,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省陇西县柯寨乡张家湾村村民,住该村上庄社。委托代理人葛睿俊,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紫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原告史永玺诉被告兰州市华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会武、闫兵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有误,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永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原告史永玺承担。审 判 长 杜宝山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沛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