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毛毛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毛,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辩护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毛及其辩护人顾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被告人毛毛与宋仪(另案处理)等人在启东市王鲍镇地段开设赌场。4月27日左右,该赌场遭胡双成索要保护费,毛毛予以拒绝。4月29日,双方在电话中互相挑衅。被告人毛毛��电话纠集仲冬梁(另案处理)让其叫人帮忙打架,仲冬梁担心自己人手不够即电话纠集谭陈陈(另案处理),让其带人帮忙打架。谭陈陈又纠集黄南锋、倪佳鸣、顾金金、蔡俊程(均另案处理)等人。随即仲冬梁至启东市汇龙镇远东大酒店、申港城小区接谭陈陈、顾金金、蔡俊程等人,共同携带钢管、砍刀等器械前往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东侧地段与黄南锋、倪佳鸣等人会合,并在赌场道路两侧持械守候。当日13时许,胡双成、汪伟等四人驾驶苏F×××××号别克汽车行至新三河桥路口东侧赌场地段,持鱼叉等器械下车,谭陈陈、黄南峰、顾金金、倪佳鸣、蔡俊程等十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一涌而上,胡双成等人见状弃车逃跑。上述人员实施追击未果,即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打砸弃在现场的苏F×××××号别克汽车,致该车损坏。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F××��××号别克汽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780元。2.2014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毛毛与宋仪等人在启东市王鲍镇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忠忠”(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放高利贷未果。毛毛担心“忠忠”等人未获利会闹事,遂补贴“忠忠”400元人民币,“忠忠”将400元弃之于地,言语中表示不悦。毛毛觉得丢失颜面,即与宋仪商议叫人找对方斗殴。当晚,被告人毛毛与宋仪分别通知仲冬梁、蔡林杰(另案处理)帮忙叫人。后宋仪、蔡林杰纠集沈峰汀、黄禹钧、顾凯健、徐欣宇、黄焱杰、张飞龙、何佳浩(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前往启东市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等候。仲冬梁电话纠集“强子”(另案处理)、谭陈陈,让其分别带人至启东市汇龙镇金鹰广场会合。“强子”带数人与谭陈陈纠集的黄南锋、顾其临、倪佳鸣及王海炜(另案处理)等人会合后,��乘数辆车前往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与宋仪、蔡林杰及其纠集的人员集合。被告人毛毛、宋仪给众人分发香烟后即率众分乘多辆汽车,前往启东市王鲍镇新桥镇村十三组石某宅王某开设的赌场寻找“忠忠”等人。宋仪、蔡林杰、沈峰汀、黄禹钧、顾凯健、徐欣宇、黄焱杰、张飞龙、何佳浩等人先行到达现场后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冲击对方护场人员。护场人员见对方人多势众,将手中的红缨枪掷向宋仪、蔡林杰等人后逃走。宋仪、蔡林杰即指使上述人员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打砸石某宅门窗玻璃及现场停放的苏F×××××号大众CC汽车、苏F×××××号别克汽车,致房屋门窗及汽车车身、玻璃等损坏。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门窗玻璃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80元、苏F×××××号大众CC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4086元、F350MN号别克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480元。被告��毛毛于2014年10月21日在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毛毛已赔偿苏F×××××号、苏F×××××号、苏F×××××号汽车车主损失,并得到了车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另案处理共同作案人蔡林杰、沈峰汀、仲冬梁、谭陈陈等人的供述笔录、部分辨认笔录,被害人石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部分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苏F×××××别克轿车照片等物证,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别克汽车、大众CC轿车、门玻璃修复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毛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毛藐视社会公德,争强斗狠,纠集他人持械斗殴,��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毛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汽车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未至现场实施斗殴,参与斗殴人员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毛毛虽未至现场实施斗殴,但其是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系首要分子,且斗殴人员的行为未超出其概括授意范围,被告人应当对其组织、策划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丽丽审 判 员 黄 生人民陪审员 沈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