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孙青双与王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双,王淑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孙青双,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王淑芬,女,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双诉被告王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