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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孙青双与王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双,王淑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孙青双,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王淑芬,女,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双诉被告王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