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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李玲与王李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玲,王李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王李玲。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斌。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玲诉被告王李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李玲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李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12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程巧艳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