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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晋字与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周晋字。被执行人蒋双喜。周晋字与蒋双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全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双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湘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双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湘山支行的存款(账号:23×××51)12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2103230129300015188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