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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吴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吴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吴春玲,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春玲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蒙DNW6**)予以扣押,在��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春玲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蒙DNW6**)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