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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勾成波与冯正奎、冯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成波,冯正奎,冯国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勾成波,男,汉族。被告冯正奎,男,汉族。被告冯国益,男,汉族。原告勾成波与冯正奎、冯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冯正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勾成波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 刚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俊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