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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秀英、张军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张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张军彪,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军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本法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查封的房产位于南宁市××区,根据法律规定,我院已依法将本案委托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