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与矫云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矫云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45号。被告矫云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矫云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矫云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