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与杨树花车辆通行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杨树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负责人杨利斌,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媛媛,系该所职工。被告杨树花,男,汉族,农民。原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诉被告杨树花车辆通行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内临公路收费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 关注公众号“”